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錫房金〔200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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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466304583/2023-00029
- 發(fā)文日期
- 2009-09-23
- 公開日期
- 2023-06-14
- 文件編號
- 錫房金〔2009〕24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其他
- 體裁
- 通知
- 關鍵詞
- 房產,存款,職工
- 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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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錫房金〔200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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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管理部: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保證放貸資金的安全,根據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guī)定的建議》(錫房金〔2009〕22號)的批復,自2009年9月24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支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按以下有關規(guī)定辦理:
1、借款人(包括配偶)符合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有關規(guī)定,如有逾期貸款,須先還清逾期貸款(包括逾期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方可支取公積金。借款人(包括配偶)有連續(xù)三次或累計六次的貸款逾期記錄的,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借款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男職工滿45周歲、女職工滿40周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符合住房公積金支取規(guī)定,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借款人不在本市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有關規(guī)定與借款人解除貸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人的借款的,該借款人(包括配偶)不可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特此通知。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