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10-31 00:00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shù):
項目名稱 | 無錫地鐵久安砼業(yè)有限公司31%股權 | ||||
項目編號 | WXCQG24038 | ||||
掛牌日期 | 掛牌起始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掛牌終止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
轉讓方名稱 | 無錫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無錫地鐵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
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無錫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批準 | ||||
標的企業(yè)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yè)名稱 | 無錫地鐵久安砼業(yè)有限公司 | |||
經濟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91320211757983045U | ||||
注冊資本(萬元) | 3000 | ||||
法定代表人 | 孫竑岳 | ||||
住所 | 無錫市濱湖區(qū)胡埭鎮(zhèn)陸藕路17號 | ||||
經營范圍 | 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建筑材料銷售;金屬材料銷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 ||||
職工人數(shù) | 98 | ||||
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 | 制造業(y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 | ||||
標的企業(yè)股權結構 | 無錫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 持有49% 股權江蘇富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持有49% 股權無錫地鐵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持有2% 股權 | ||||
2023年主要財務指標(審計數(shù)據(jù)) | 資產總額(萬元) | 55253.23 | |||
凈資產(萬元) | 12336.20 | ||||
主營業(yè)務收入(萬元) | 36930.23 | ||||
利潤總額(萬元) | 2672.29 | ||||
凈利潤(萬元) | 2510.70 | ||||
2024年09月30日主要財務指標(報表數(shù)據(jù)) | 資產總額(萬元) | 50359.09 | |||
凈資產(萬元) | 9424.78 | ||||
主營業(yè)務收入(萬元) | 20603.94 | ||||
利潤總額(萬元) | 835.4 | ||||
凈利潤(萬元) | 388.58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北京華亞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評估報告書編號 | 華亞正信評報字[2024]第B12-0239號 | ||||
評估核準(備案)單位 | 無錫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 ||||
評估基準日 | 2024-06-30 | ||||
標的企業(yè)評估值(萬元)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資產總額(萬元) | 49884.28 | - | |||
負債總額(萬元) | 40705.69 | - | |||
凈資產(萬元) | 9178.59 | 10200(收益法)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3162.00 | ||||
特別事項說明 | 涉及國有劃撥土地處置方案 | 無 | |||
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 無 | ||||
涉及金融債務或其他重要債務處置方案 | 無 | ||||
管理層參與收購情況 | 無 | ||||
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 | 否 | ||||
對外資收購有無限制或禁止規(guī)定 | 無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 | 無 | ||||
評估基準日到掛牌起始日期間權益增加額 | —— | ||||
其他重要事項 | 1、無錫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轉讓方1)轉讓標的企業(yè)29%股權,對應轉讓底價2958萬元;無錫地鐵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轉讓方2)標的企業(yè)2%股權,對應轉讓底價204萬元。若產生競價,則增值部分由轉讓方1、轉讓方2按各自轉讓底價占總轉讓底價比例分攤。 2、根據(jù)《評估報告》:截至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yè)在法律、經濟等方面存在數(shù)項未決事項,詳見《評估報告》。 3、根據(jù)《評估報告》:截至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yè)申報的7項房屋建筑未取得權證,對于上述未取得權證的房屋建筑物,標的企業(yè)聲明持有其產權,建筑面積由標的企業(yè)申報,詳見《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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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3162萬元 | ||||
交易條件 | 1、(產)股權轉讓總價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于30%的交易價款,剩余價款在一年內付清(其中受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支付剩余價款的50%及延期利息),受讓方的實際控制人為延期付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2、意向受讓方須在掛牌期間內按要求遞交舉牌資料,并于掛牌期滿日16時前按掛牌價的10%向無錫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遞交意向受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若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則該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未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且無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在最終受讓方確定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原額返還。 3、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出現(xiàn)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先用于支付無錫產權交易所應收取的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劃付至轉讓方。保證金不足以補償或支付相關費用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①在轉讓方設定條件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②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③掛牌期滿后,產生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xù)競價程序的;④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⑤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 4、無錫地鐵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轉讓1)按51%的比例為標的公司提供了擔保。其中轉讓方1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無錫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簡稱“保證合同”)。就標的企業(yè)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簽訂的合同編號為:錫光銀貸保2021第1156號保證合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金額為叁仟萬元,轉讓方1全額承擔擔保責任;與無錫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錫農商保字[2024]第0128010619001號保證合同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金額為肆仟陸佰萬元,轉讓方1按51%的比例承擔擔保責任;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簽訂的合同編號為:0799843-001,保證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金額為叁仟萬元,轉讓方1按51%的比例承擔擔保責任;與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簽訂的合同編號為:07800BY22BGH9EE,保證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金額為伍仟萬元,轉讓方1全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jù)國資委同股同權的要求,受讓方受讓產權轉讓標的后根據(jù)股權轉讓手續(xù)辦結時點全體股東為標的企業(yè)總擔保額*31%的部分,暫定為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分別簽訂新的擔保合同,由受讓方替代轉讓方1,具體的擔保方式及擔保金額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的要求為準,以保證在股權變更后,轉讓方按變更后所持股權比例為標的企業(yè)提供擔保。 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未與受讓方簽訂擔保合同、未按轉讓方轉讓的股權比例同比例減少轉讓方所提供的擔保,則受讓方需就轉讓方在保證合同項下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承擔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反擔保,該反擔保合同中被擔保的債權由受讓方及受讓方的實際控制人提供全額反擔保。 5、本次產權轉讓后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子企業(yè)失去標的企業(yè)實際控制權,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yè)不得再繼續(xù)使用國家出資企業(yè)及其子企業(yè)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xù)以國家出資企業(yè)子企業(yè)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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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并承諾受讓資金來源合法合規(guī)。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 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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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件 | 1、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行為批準文件。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3、北京華亞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華亞正信評報字[2024]第B12-0239號《評估報告》。 4、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無錫分所出具的天衡錫審字(2024)00239號《審計報告》。 5、江蘇東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蘇東會專審[2024]081號《審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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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1、在掛牌期間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則變更掛牌條件,待重新辦理掛牌手續(xù)后再次掛牌。 2、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時,采取電子競價方式決定最終受讓方。 3、本公告僅為本次股權轉讓的簡要說明。意向受讓方在做出申請受讓本(產)股權的決定之前,應仔細閱讀本公告內容,在提供身份證明、必要的資信證明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間內至產交所查詢《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轉讓方提供的相關資料。 4、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參照江蘇省發(fā)改委文件執(zhí)行。按照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統(tǒng)計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小企業(yè)劃型標準規(guī)定》(工信部聯(lián)企業(yè)〔2011〕300號),屬于中小微企業(yè)的,交易服務費可減按8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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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方式 | 聯(lián)系人 | 王經理 | |||
聯(lián)系電話 | 0510-8283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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