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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7110 | 生成日期 | 2023-12-02 | 公開日期 | 2023-12-18 |
文件編號 | 錫政發(fā)〔2023〕23號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標準的通知 |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孤兒養(yǎng)育等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107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95元。
二、全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16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45元。
市區(qū)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仍按照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困供養(yǎng)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工作的通知》(錫民聯(lián)發(fā)〔2020〕26號)執(zhí)行,江陰市、宜興市按照各自文件執(zhí)行。
三、全市散居孤兒養(yǎng)育標準由每人每月259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670元,集中孤兒養(yǎng)育標準為每人每月2880元不變。
四、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孤兒養(yǎng)育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納入各市(縣)、區(qū)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tài)管理,及時調整,做到應保盡保。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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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