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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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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06438/2023-06767 生成日期 2023-11-08 公開日期 2023-11-08
          文件編號 —  — 發(fā)布機構 無錫市體育局
          效力狀況 有效 附件下載 —  — 政策解讀 下載
          內容概述 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 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qū)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文體旅游局),無錫經濟開發(fā)區(qū)社會事業(yè)局:

            現將《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無錫市體育局

            

            2023年11月7日

            

           

            

          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規(guī)范我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fā)展群眾體育的意見》(國辦發(fā)〔2020〕36號)、體育總局 等3家部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體規(guī)字〔2021〕8號)、省體育局《關于加強室外全民健身器材采購安裝和管理維護工作的通知》(蘇體群〔2020〕42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以下簡稱“器材”),特指建設在城鄉(xiāng)社區(qū)、公園、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供社會公眾免費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條  器材建設地的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公園、廣場管理處等單位,是器材的受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對受贈的器材擁有產權,負責器材建設、使用、維護等日常管理,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受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室外活動場地;

           ?。ǘ┑孛娼涍^硬化處理,具備器材安裝條件;

           ?。ㄈ┕芾硪?guī)范,制度健全,責任明確;

           ?。ㄋ模﹫猿制鞑氖褂玫墓嫘?。

            第四條  器材配建工作應堅持因地制宜、保證質量、建管并重、服務群眾的原則;并統(tǒng)籌考慮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等各類使用人群的需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器材的統(tǒng)籌管理、政策制定、指導監(jiān)督。

            第六條  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器材更新進行審核,結合新建情況,形成合理的布點方案。經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研究通過后,統(tǒng)籌負責器材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更新工作,規(guī)范管理。

            第七條  各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器材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制度,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一)落實工作職責。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責任,落實專人負責。

           ?。ǘ﹫猿址诸愔笇АJ校h)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摸清本地器材狀況,建立器材檔案或數據庫,統(tǒng)籌制定器材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更新計劃。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的器材,要落實捐贈協議,將資產移交給受贈單位。開發(fā)商、社區(qū)居委會、社會捐贈等主體建設的器材,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落實捐贈協議、明確器材的受贈單位。

            (三)加強巡查監(jiān)督。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統(tǒng)籌建立所轄區(qū)器材的定期巡查機制,并確保機制正常運行。要在器材或告示牌上公開報修電話或二維碼,方便巡查或群眾及時反饋器材報修信息。

            (四)做好兜底工作。對不能明確受贈單位或受贈單位管理不到位的,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兜底做好管理維護工作,確保所有器材管理維護、更新到位。

            第八條  受贈單位主要職責:

           ?。ㄒ唬┙⑷粘9芾碇贫?,對器材進行日常檢查;

           ?。ǘ┡鋫浣涍^培訓的管理人員,明確維護責任人;

           ?。ㄈ┌l(fā)現器材損壞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在明顯位置掛牌警示,同時組織維修;

           ?。ㄋ模髲U器材進行更新。

            第三章  器材報廢與更新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關于器材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ㄒ唬_到安全使用壽命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應立即更換或拆除;

            (二)對達到安全使用壽命但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原則上予以更新,暫無更新條件的,須經有安全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后方可繼續(xù)使用。在延長使用期內,應加強日常巡查,確保安全;

           ?。ㄈξ催_到安全使用壽命期限但已損壞的器材,應組織維修,無法修復的要及時更換;

           ?。ㄋ模σ虬惭b位置不合理造成擾民或群眾使用不便的器材,應重新選址安裝;

           ?。ㄎ澹Υ嬖谄渌踩[患的器材,要立即停用,張貼安全告示,并抓緊整改;

           ?。τ谄鞑拇嬖诘钠渌麊栴},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針對性改進措施。

            (七)器材報廢后需更新的,由受贈單位自行更新。受贈單位無力更新時,器材更新申請流程:逐級上報鎮(zhèn)(街道)、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縣)區(qū)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籌做好器材更新的兜底工作。

            第四章 器材采購

            第十條  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guī)劃和群眾需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轄區(qū)內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器材采購。

            第十一條  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財政資金購置器材時,所采購器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螱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執(zhí)行最新標準;

           ?。ǘ┩ㄟ^經國家認可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三)必須投保產品質量險和包含第三者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的險種。

            第十二條  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器材的,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

            在采購中,對生產企業(yè)的誠信履約情況、生產技術水平、產品質量控制及售后服務能力應加強審核,不得采購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并在器材采購合同中明確驗收及安裝維護過程中的責任事項。

            第十三條  鼓勵采購創(chuàng)新型器材,推動器材提檔升級。在評標中,對生產工藝、使用材料、結構功能等具有創(chuàng)新的產品應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四條  投標企業(yè)要具有良好資質,不得轉包其他企業(yè)或貼牌生產。在江蘇省內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網絡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能力,售后服務響應時間應在12個小時以內,并能在3天內完成維修服務。器材的免費保修期2年以上,要有完整、全面的器材安全使用壽命期的維修服務方案。

            第五章 器材安裝與驗收

            第十五條  器材安裝地點由受贈單位選擇在城鄉(xiāng)社區(qū)的住宅小區(qū)、公園、廣場及其它便于群眾經常參加健身活動的公共場所。器材安裝地點應與城市、小區(qū)、公園等總體規(guī)劃相配套,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器材的安裝,要按國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對所供器材實施安裝,嚴禁委托受贈單位自行安裝。

            第十七條  器材的標示牌中要注明生產廠家、器材型號、生產日期、安裝日期(鋼印)及質保年限、使用說明圖示、警示圖示、產品認證、二維碼等信息監(jiān)管標識等內容。

            第十八條  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購置的器材,應按《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要求,在顯著位置設置體育彩票資助標志,落款為市、市(縣)區(qū)體育部門資助,并在顯著位置公布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服務電話和企業(yè)報修電話。

            第十九條  安裝器材時,企業(yè)應對受贈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器材使用及維護的相關培訓。

            第二十條  器材安裝后,應由提供器材的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安裝驗收,并應有第三方專業(yè)技術力量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統(tǒng)一采購后轉移給下級再分配使用的器材,安裝完成后,由負責采購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第三方專業(yè)技術力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器材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器材的使用應當體現公益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器材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器材的監(jiān)督管理,每年安排專項經費預算,保障器材管理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服務機構參與器材的管理維護工作。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志愿者參與器材質量監(jiān)管和管理維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所購器材均由中標企業(yè)申請江蘇省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平臺二維碼并錄入,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確保器材數據采集準確、器材信息管理到位、器材報修維護及時。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qū)、鎮(zhèn)(街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器材實際安裝數量和管護實際情況,做好年度維修、更新計劃。

            第二十六條  受贈單位的管理人員、受培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履行好職責。熟練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規(guī)程、維護保養(yǎng)常識,確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侵占、破壞健身設施,由屬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地實際制訂適合本地區(qū)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關聯閱讀: 關于對《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的解讀

            關聯閱讀:圖解:《無錫市室外公共體育健身器材建設及管護辦法(試行)》

          來源:無錫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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